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原文前 3 页摘录
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法、充分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董事会常
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配备
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事务代表。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其任职条件、资格及任免程序比照董事会秘书执行。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条件、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符合《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任职
条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
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
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具备履行职责必须的权
限和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
控股子公司必须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
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董事会秘书为
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
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
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
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解
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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