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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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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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6)第 08039号
致: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肇民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议事规则》;
(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 2026年6月30日公告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六)公司于 2026年8月5日公告的《关于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
临时提案暨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文件;
(九)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十一)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无任
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其与正
本或者原件一致和相符,且该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
人均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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