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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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 号中铁青岛中心大厦 45 层
电话: 0532-55769166 传真: 0532-55769155 邮编: 266071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德才装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才股份”)的委托,指派陈静、冉令帅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德
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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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2026 年 8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了《德才股份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
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30 在山东
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 号甲 5 号楼德才大厦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叶德才先生
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本次股东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
王文静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20 日 9:15-9:25 ,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 年 8 月 20 日 9:15-15:00 。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
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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