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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德才股份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德才股份证券代码: 605287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6788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1711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605287 证券简称:德才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1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是否在前期预计 本次担保是否有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额度内 反担保

次担保金额)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 4,050.00万元 99,031.34万元 是 否

有限公司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117,130.46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75.57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联合”)日常经

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公司为中建联合向金

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8月 19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中建联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四方支行的上述担保事项提供最高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50.00万

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6年4月 29日、2026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

议案》,同意公司 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亿元,其中,对资产

负债率在 70%以上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0亿元,对资产负债率在 70%

以下的子公司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担保额度授权有效期自 2025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本次新增担保金额在 2025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

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100.00%

法定代表人 袁永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00780363530A

成立时间 2005年10月19日

注册地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1号甲 5号楼 102室

注册资本 52,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用机

械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6年3月 31日 2025年12月 31日

项目 /2026年1-3月(未/2025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672,321.33 692,400.60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595,700.03 617,612.62

资产净额 76,621.30 74,787.98

营业收入 19,302.54 203,651.80

净利润 1,835.87 3,664.18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

债务人: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

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

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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