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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文灿股份证券代码: 603348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68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0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

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文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

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因以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1)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中需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本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日常经营活动除外),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租入或租出资产;

4.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5.赠与或受赠资产;

6.债权或债务重组;

7.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放弃权利(含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或认定的其他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上述日常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

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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