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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益佰制药证券代码: 600594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665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

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

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

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公司股东会

和董事会的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

律法规和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

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

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

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

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

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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