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保持披露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
性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
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以下简称为“相关事件”),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
披露。
第四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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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
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所称“相关事件”,包括下列类型的事件:
(一)签订具有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的业务协
议相关信息;
(三)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外,对公司会产生重要影响
的对外投资相关事项;
(四)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依据《股票上市
规则》年度报告的相关披露标准;
(五)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但
属于董事会认为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披露本制度所称的“相关事件”的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
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涉及内部审计事项的,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查;
(三)证券部制作自愿信息披露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后,经董事长批准后披露;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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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自愿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
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
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条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证券部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
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制
度,审核发布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自愿性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
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负责管理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
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各
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履行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职责时的相关文件、
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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