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函(1995)129号]文批准,以募集
方式设立,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28601291B。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年1月 17日至2月 3 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函
(1995)131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字[1996]2号文复审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2250万股,
于1996年2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NJIANGJOINWORLD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 18号
邮政编码:83001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伍亿伍仟叁佰零捌万伍仟玖佰肆拾玖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企发展战略,培育
自主创新能力,塑造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优势,走内涵效益和规模效益相结合的
战略发展道路,做精做强铝电子新材料产业链,并向产业链上游进行延链、补链、
拓链,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领先的铝基材料企业,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电,经营道路运输业务;对外
承包工程业务经营;高纯铝、电子铝箔、腐蚀箔、化成箔电子元器件原料、铝及
铝制品、铝合金、炭素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
务;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本企业生产废旧物资的销售;非标准机加工件、钢结构件、机电
产品的制造、安装、销售;金属支架的制造、安装及电器设备安装;线路铁塔的
制作、销售。金属幕墙建筑;冶金工程施工;炉窑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防腐
保温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焊剂销售;电解及相关行业配套的设备、配件、材料
的销售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材料加工;矿产品、农产品、燃料油脂、机械设
备、电子器具、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新疆
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新疆新保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市诺信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壹拾伍亿伍仟叁佰零捌万伍仟玖佰肆拾玖股,
全部为普通股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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