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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爱迪特证券代码: 301580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394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2||010115||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迪特(秦皇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

法律意见书

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8月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上公告的《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开,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议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

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8月14日。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包括视频方式,下同)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 8月 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8月 20日9:15-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20日14:30时

如期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山路 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

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李洪文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

计资料及验证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6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9,593,16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15%。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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