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号无国界 26号楼 6、9、10 层 邮编:610000
6F,9F,10F,Building26,No.269SecondTianfuStreet,Hi-TechZone,Chengdu,China
电话/Tel:+862886119970传真/Fax:+862886119827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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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
东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蓉(2026)律见字第27744号
致: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
所指派闵丹、陈艺律师出席了中化岩土 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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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
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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