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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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号 B 座 5、7、8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传真/Fax:+86258966096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26年8月 3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
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下午 2:00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99号金融城二期 A4幢 21层2105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
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4,000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144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 2026年8月 20
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 2026年8月20日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4,445,14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0706%。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43%,其中A股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0股,占公司总股本
0%;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454,000股,
占公司总股本 0.144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5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84,445,142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48.070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及召集人的资格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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