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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协创数据证券代码: 300857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099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2||010115||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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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SHENZHEN,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邮政编码:51803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49号

致: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协创数据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威世律师、赖凌云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

司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

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8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

告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8月20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号深圳新一代

产业园 3栋1701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 8月 20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月 2

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

股东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林坤煌先生主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9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2,638,8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7.3218%。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64,655,

4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646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79人,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7,983,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49%。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具备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

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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