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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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股东会运作,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本规则对公
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董事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
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对其履职
情况进行评价,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的修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财务事项和重
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按照规定权限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
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审议批准公司超过一定额度的股
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出售或处置、资产抵押、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具体权限见附表);
(十六)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担保。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现场
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
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
请求时(其中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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