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秦铁路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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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Add: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 1号华润大厦 T6座30、3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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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
翟颖、刘家楷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承担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6年8月 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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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大秦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如期于 2026年8月 20日(星期四)下午 14点30分在
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小东门街 196号太铁广场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杨涛先
生主持。
(三)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8月 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 年 8月 20日9:15-15:00。
(四)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会审议范围,会议召开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等内容与《通知》中所列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903,736,9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916人,代表股份 1,624,06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8%。参会股东均为2026
年 8月13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经公司确认;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均持
有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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