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机汽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根据上交所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
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
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 4.3.3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6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 3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
报批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第三条和本条要求作出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
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
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
并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
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
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
符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
理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
法规、上交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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