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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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8号青岛中心大厦 A座 45层
电话:0532-55769166传真:0532-55769155邮编:266071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冠中生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冠中生态”)的委托,指派陈静、相敏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 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冠中生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
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锦天城·法律意见书
2026年8月4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
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
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截至 2026年8月 13日(星期四)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于 2026年8月20日下午 14:30在山东
省青岛市崂山区游云路 6号青岛冠中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李春林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6年8月20日09:15-09:25、
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8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
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名,均为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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