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郴电国际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原文前 3 页摘录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合称“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大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
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
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
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等有关规
定的相关标准界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
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
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含委托
贷款)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
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
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
行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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