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2026年8月)
原文前 3 页摘录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四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
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
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
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
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向证券部报告重大
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报送需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等书面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十一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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