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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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层邮编:200085
电话:(+86)(21)5234 1668传真:(+86)(21)52341670
二〇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8月20日下午 14:30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
道鱼翅路云投中心 B3栋 22层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建旗先生主持。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8月20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8月 20日上午 9:15-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 15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2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8,532,0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7.565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于 2026年8月14日下午 15:00交易结
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以书
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认可的其他人员。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100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77,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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