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原文前 2 页摘录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6-077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8月 20日下午 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月 20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8月 20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建旗先生。
(七)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2人,代表股份 49,709,9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9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人,代表股份 48,532,04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56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0人,代表股份 1,177,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2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人,代表股份 1,177,88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0人,代表股份 1,177,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63%。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李鹏先生和张强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列席董事 7人,
实际列席 7人;应列席高级管理人员 6人(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做会议记录),
实际列席 6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鉴于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北京华创三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该股东回避表
决。
同意 16,196,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25%;
反对346,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08%;弃权1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9,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5365%;反对346,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853%;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李鹏先生和张强先生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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