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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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35 证券简称:华康洁净 公告编号:2026-101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197 人;
2、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97,9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65%;
3、本次拟归属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
股股票;
4、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7.81 元/股(调整后);
5、本次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股票上市流通前,公司
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8月
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计
197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229.795万股。现将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武汉华康世纪洁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8.00元/股。
(四)激励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23.58
万股,约占公司截至2025年7月25日公司股本总额10,560.1596万股的4.96%。本
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04人,包括公司公告本
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
包括华康洁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
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
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归属其限制性
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3、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
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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