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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汇顶科技证券代码: 603160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4718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0901||010113||0123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3、2405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二○二六年八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6-87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顶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0年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以及 2020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

见》”)以及《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规定,对回购注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试点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汇顶科技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其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

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

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

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

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汇顶科技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

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

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汇顶科技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

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

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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