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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汇顶科技证券代码: 603160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5039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3||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

成就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41、 31DE 、2403、 2405 层 邮编:518034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二○二六 年八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6 -76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 公司 202 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 202 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

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分别 简称 “《公司法》”“《证券

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第一

期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 注销”) 及 2023 年第一期激

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与本次注销合

称“本次注销及行权” ) 事 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注销

及行权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

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

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

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

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 与 本次注销 及行权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

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

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 本次注销 及行权事项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

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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