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8月)
原文前 3 页摘录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 八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宣
传和提升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
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
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章制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和公司安全、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
对外捐赠原则上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
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
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
自身正当的捐赠意愿,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三)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除已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外,不能对外捐赠;
(四)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
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
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
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但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已经向社会
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
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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