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原文前 3 页摘录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考核工作,提高公司
治理水平,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名,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
会考察、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
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办
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六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工作部门,为董事
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由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
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
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
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
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
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
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
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符合《监管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
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
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
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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