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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华业香料证券代码: 300886市场: 创业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448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0115||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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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安

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条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责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八)发现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九)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十一)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所有问询;

(十二)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十三)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

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制定重大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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