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ortGem ReportGem

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中国巨石证券代码: 600176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4389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及《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分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

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活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

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督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 3个月、前 9个月结束后 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