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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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
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
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
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证券法律法规
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即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
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本条及本制度第八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
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四)最近 36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次以上行
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 36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
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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