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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光大证券证券代码: 601788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3634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3||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6 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

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董

秘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光

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上

交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畅通。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

关事务,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薪酬、提名与资格审

查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

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具有《董秘监管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董秘监管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作出说明并

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

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

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

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

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

发布程序异常等)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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