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 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致: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恒瑞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 2026年A股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门、行业管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的文
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查验。
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公司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所引述。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