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北投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
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
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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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
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
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
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
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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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
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
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第九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在第六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
司的关联人。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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