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原文前 3 页摘录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
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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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
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
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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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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