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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圣泉集团证券代码: 605589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3291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0901||010113||012325||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泉集团”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圣泉集团签署的《律师服务合同》,作为圣泉集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济

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圣泉集

团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 有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济南圣泉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圣泉集团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

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

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

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

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

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

致和相符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圣泉集团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

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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