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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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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22层 邮政编码:350025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5013-05B号
致: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力鼎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回购注销 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项,本所律
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及盈利预测审核、资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
(一)2025年 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5年 2月28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确定了首
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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