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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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长春) 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6]第 11-2号
北京 大成 (长春) 律师事务所
长春市生态大街 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 A4座5层
5thFloorA4BuildingMingyufinancialplaza3777ShengtaiStreetJingyueDistrict
130012ChangchunChina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6]第11-2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幢5层
(130021)
5/F,A4MingyuFinancialSquare,No.3777ShengtaiStreet,Changchun
电话:+8643181802909
传真:+8643181862299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7月 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6年7 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
参考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 8月 19日14:30,本次股东会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
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 座 27层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8月 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8月 19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8月
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 202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 2026年8月 1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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