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6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
交汇处)27层报告厅。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7、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7,937,529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6,223,117股,公司本次 股东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1,714,41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5人,代表股份97,737,10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3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048,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7人,代表股份
86,68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人,代表股份10,432,631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人,代表股份
10,43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表决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决
编码 提案名称 分类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数 (%) 股数 (%) 股数 (%) 股数 (%)
关于《公 总表 94,560,96.7 3,150,33.223 0.02 29,10.02
司 2026 决情 635 5% 66 3% 26,100 67% 00 98%
年限制 况
性股票 通
1.00激励计 其中, 过
划 ( 草 中小
案)》及 股东 7,256,169.5 3,150,330.19 0.25 29,10.27
其摘要 的表 65 526% 66 72% 26,100 02% 00 89%
的议案 决情
况
关于《公 总表
司 2026 决情 94,604,96.7 3,100,93.172 31,6000.03 29,10.02
年限制 况 561 949% 40 7% 23% 00 98%
2.00性股票 通
激励计 其中, 过
划管理 中小 7,300,069.9 3,100,929.72 31,6000.30 29,10.27
办法》的 股东 91 736% 40 35% 29% 00 89%
议案 的表
决情
况
关于《公 总表 94,605,96.7 3,103,03.174 0.0229,1 0.02
司 2026 决情 961 964% 40 9% 28,100 88% 00 98%
年限制 况
性股票 其中, 通
3.00激励计 过
划实施 中小
考核管 股东 7,301,469.9 3,103,029.74 28,1000.2629,1 0.27
理办法》 的表 91 871% 40 36% 93% 00 89%
的议案 决情
况
关于提 总表
请股东 决情 94,591,96.7 3,112,03.184 33,5000.0329,1 0.02
会授权 况 561 816% 40 1% 43% 00 98%
董事会
办理公
4.00司 2026 其中, 通
年限制 中小 过
性 股票 股东 7,287,069.8 3,112,029.82 33,5000.3229,1 0.27
激励计 的表 91 49% 40 99% 11% 00 89%
划有关 决情
事项的 况
议案
注:表格中所述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投资
者/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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