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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普洛药业证券代码: 000739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公司治理公告编号: 1225482507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3105||013199摘录页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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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

和《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

工作经验。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是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

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或者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未届满;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

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

成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公司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

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

布程序异常等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

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现程序瑕

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发现公司章程、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

议;发现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十)协助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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