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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传媒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0公司: 凤凰传媒证券代码: 601928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2270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3||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

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凤

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江苏

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 “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会议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8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8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江苏凤凰

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

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

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9 日 9 点 30 分在南京市湖南路 1 号凤凰广场 B 座 2701 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副董事长王译萱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本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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