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原文前 3 页摘录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层 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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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盐津铺子”)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
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
意义务。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
(五)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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