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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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行
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券市场等行为。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
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
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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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
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履 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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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
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
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
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
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
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
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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