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机场股份202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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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B座 11楼
电话:0755-88286488传真:0755-88286499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06G20240483-00029
致: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星期四)14:30在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T3商务办公楼 A 座802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
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赖清漫律师、李茜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文件;
布了公告《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德恒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2026年7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发布了公告《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
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8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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