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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控智造: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6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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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万控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控
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
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
立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即具备财务、会计、
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
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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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
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
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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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
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
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公司应当就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
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条款,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同时严格履行
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董事会秘书离任前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
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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