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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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51号
致: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
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法律意见书
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
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
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
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8月 20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
圳国际创新谷 6栋A 座10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天瑜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年8月14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
A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H 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
他相关人员。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
资料等,出席现场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名,代表股份 326,972,66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6.4669%,其中,现场投票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名,代表股份 12,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其余现场出席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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