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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绿色动力证券代码: 601330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7107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0901||010113||012325||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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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实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 0035 号

二〇二六年八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实施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6]第0035号

致: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

公司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保证出具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

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复制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需要查

法律意见书

阅的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作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陈述、文件、资料及信息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无虚假成分、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相关文件及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在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核查和验证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事项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 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A 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等议案。

(二)公司于 2025年1月3日至 2025年1月 13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及公告张贴

的方式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拟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025 年 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绿

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三)2025年 10月11日,公司披露《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

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

具《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 202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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