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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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26)万商天勤法意字第4641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广州淘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89.714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于 2025年5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5年9月5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5年11月
28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于 2026年3月18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
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
于2026年5月26日出具了《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对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业绩补偿、估值调整及股份
锁定安排等进行调整,各方于 2026年8月20日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四)》,上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李涛、广州悠淘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舟山乐淘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同日签署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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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本所就本次
交易方案调整及相关事项出具《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有效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的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声明事项也继
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内容,
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或更新的内
容仍然有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释义、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及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含义相同。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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