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ortGem ReportGem

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宝明科技证券代码: 002992市场: 深市主板公告类型: 其他公告公告编号: 1225486510原始类型码: 01010503||010112||011711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6年4月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6 年 5月 19日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

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亿元(综合授信/贷款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

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在

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提

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4 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

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公

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全资二级子

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宝明”)分别与中信银行深

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债权最高额

限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本次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08-10

3、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 2 号楼 3001

4、法定代表人:李军

5、注册资本:18,086.8635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

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

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

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82,328.78 190,440.84

负债总额 91,867.44 99,738.17

净资产 90,461.34 90,702.67

资产负债率 50.39% 52.37%

营业收入 23,208.74 121,229.00

利润总额 -241.33 1,696.39

净利润 -241.33 1,694.10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亿元整。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

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

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

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

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

责任。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

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

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

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本内容由系统直接从公司公告 PDF 提取,并非 AI 生成摘要;版式复杂或扫描文件可能存在文字识别误差。

打开 ReportGem 公告阅读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