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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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年8
月20日召开的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
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6年6月 26日、2026年 7月 2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会议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文件;
7. 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承诺函或证明,该等资料、材料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
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 7月 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另行公布。
刊登了《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 10点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16号中国人寿广场 A座二层多功能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蔡希良先生主
持。
3.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
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等相关资料进
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19,323,53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6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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