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关于鼎通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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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层 410005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致: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
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
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
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8月 5日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
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8月 20日15:30在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成海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
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95名,代表股份 71,867,4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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