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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亚振家居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披露日期: 2026-08-21公司: 亚振家居证券代码: 603389市场: 沪市主板公告类型: 股东与股份变动公告编号: 1225486218原始类型码: 01010901||010113||011999||012903摘录页数: 3

原文前 3 页摘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楼

电话:021-55989888传真:021-55989898邮编:200080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德恒02G20260052-00002号

致: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露文律师、孙宁律师(以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

出席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下午14点00分在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曹埠镇亚振家居

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博物馆一楼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进行见证并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

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

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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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

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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