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公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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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6 年 8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民德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从珍律师、张梅林律
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
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
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
《深圳市民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6年8月20日(星期四)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工业厂房25
栋1段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许文焕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
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49名,均为截
至2026年8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014,044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381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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